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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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?
- 发布时间:2018-09-05 10:35 信息来源:商标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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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:
1.不可抗力;
2.政府政策性限制;
3.破产清算;
4.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。
- 主办单位: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网站标识码 bm30000002
- 京ICP备05069085号-14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58号
2023年8月5日 12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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